為甚麼 公司需要投資社企或社會項目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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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二次大戰之後一直到八、九十年代,股東理論(shareholder theory),主導了整個商業社會的運作,繼而衍生了利潤最大化,就是經營生意的唯一目的。

 

而市場機制行之有效,即亞當史密夫所說的「無形之手」,公司只需要為自己的股東利益着想,就是對社會的最大貢獻,而這種方法是最有經濟效率的,即以最少的資源去達至最高的價值,筆者亦非常認同。

 

但市場機制要發揮其應有功用,就必須假設公司活動沒有帶來正面或負面的界外效應,這是一個古典經濟學的問題,即若一間工廠為環境帶來污染,由於公司的沒有承擔當中的費用,而是由社會上的其他人士負擔了,這會引致公司過度投資(over invest),即公司自己利益最大化時,其社會成本由他人代付。

 

不單是環境污染,一間公司在社會中運作必然會帶來界外效應。例如,員工工作過度而帶來健康問題、壓力問題、缺乏時間照顧家中的小孩及長者、忽略了弱勢社群參與經濟活動的空間等等,當中有環保亦有社會議題,但其社會代價就會由他人承受。公平地說,公司的活動亦會帶來正面的界外效應,例如附近周邊環境的改善、衍生周邊的行業、物流更暢順、改善居民收入等。

 

總括而言,公司的運作很難沒有界外效應,無論是透過監管或者正向鼓勵,目的都是要去解決這些界外問題。所以,持份者理論(Stakeholder theory)日漸為人接受,就是公司應該認清業務中的重要持份者並照顧其利益,當中可能涉及某些成本,而這就像公司是需要申請一個讓它在社區營運的牌照(A license to operate)。當初公司「利潤最大化」被捧為金科玉律之背景,就是福利主義盛行的五、六十年代,物質生活缺乏、經濟浪費巨大,高舉市場機制,大力改善民生應對了當時社會需要。但到了千禧年代,人們看到公司只追求利潤,而忽略其他社會階層的需要及衍出的環境問題,人心又開始思變。筆者認為,市場機制是一手段而不是目標,當它昇華至一種牢固的「利潤最大化」的價值觀而被認為不可撼動時,我們有責任去提出修正,因為沒有人是一個孤島,我們不能單顧自己經濟生活而忽略其他人的利益,一間公司亦然。社會企業的出現,就是以市場機制的效率,追求的不是利潤最大化,反而是社會效益。即清楚表達出市場機制是手段,達致社會最好利益才是目的,手段與目的沒有混淆。所以筆者鼓勵公司在追求股東利益同時,可以更多與社會企業或社福機構合作,既可避開負面批評的風險,又可增加其正面形象,何樂而不為呢?

 

當公司的管理層脫下西裝,他就是別人的子女或父母,究竟有多少人願意為了經濟活動而犧牲家人的利益呢?有不少專業人士錯過了子女的畢業禮而後悔,又為自己沒有時間陪伴年紀老邁的親人而感到內疚,只能眼白白把父母送到醫療系統,他們有錢但沒有時間去陪伴雙親。

 

如果一間公司的總裁,能夠分清手段與目的,對社會及對其家人,都有莫大的裨益,能夠為建設一個更美好的社會而出力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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